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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德居鸣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出口ASANA 亚莎娜纸盒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1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关于常德居鸣贸易代理有限公司出口ASANA 亚莎娜纸盒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 址: 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芷荷社区沙港路(芷兰农贸市场对面第10排第2栋1楼-1号)
2017年11月8日,当事人向深圳海关隶属皇岗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纸盒、纸制说明书,报关单号:101。海关查验发现,其中1252千克纸盒、92.4千克纸制说明书标有“ASANA”标识,申报价格人民币64531元。
商标权人章明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在上述货物上使用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权人章明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了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SANA”(备案号:T2017-53860)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另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 6500 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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