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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拟以现有总股本1,997,263,453股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9,726,345.30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半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未经审计)的38.66%。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前,公司总股本如因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以非现场形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尤明杨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全体董事同意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关于审议《公司2023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4)。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9,726,345.30元(含税)。本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如因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全体董事同意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3年8月30日以非现场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全体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白瓅琨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三)我们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我们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关于审议〈公司2023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4)。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成果、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根据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23年半年度公司合并利润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6,680,905.28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243,858,126.89元。为回报广大股东,秉承长期现金分红的原则,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997,263,45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9,726,345.30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半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未经审计)的38.66%。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如因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023年8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成果、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0号)核准,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起开始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0,906,95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5.8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6,305,657.5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税)后的金额2,674,131,517.90元于2022年10月26日存入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的00111银行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对审验,出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575号验资报告。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6,305,657.5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金额2,674,131,517.90元,自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各募投项目支出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如下表: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安县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昌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南晶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湖北开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尔自治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分别指定以下账户为募集资金专户,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23年6月30日,相关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注: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账户已于2023年4月18日注销,账户余额5,300,000.00元转入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来广营支行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其余20,443.39元转入公司基本户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85,768.9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截至 2022年12月0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85,768.96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款项支付方式、进度情况,结合现有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总额为6.5亿元,截至到2023年6月30日余额为5.29亿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67,240.72万元,相比原计划有所减少,因此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改以自筹资金建设原募投项目“峄城区20MW综合立体开发光伏发电项目”。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注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6,305,657.5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金额2,674,131,517.9元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该实际募集资金到账金额扣除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1,724,282.59(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可使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672,407,235.31元。

  注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超过计划投资总额约5.3亿元人民币,主要由于去年使用了约5.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详细情况见本报告”三、(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章节部分内容。

  注3:《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仅披露相关募投项目的全运营周期的内部收益率,与报告期内预计效益不具可比性,本期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的口径为参考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期当年净利润。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募投项目(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实现部分分批并网,均未全容量并网。

  注4:本期补充流动资金投入金额为-1,755.41万元,主要为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收回。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证券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1)。

  凡是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请将会议回执(附件2)及相关材料于2023年9月11日17:00前以信函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同时请在信函或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必须出示原件。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人拟亲自/委托代理人 ,出席贵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0号举行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个人股东请附上身份证/护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复印件;法人股东请附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复印件及拟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九号一一光伏》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从事光伏电站运营业务,现将公司2023年半年度并表范围内新能源电站的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公告如下:

  4、因不同地域、不同类型项目公司的生产数据统计时间与电费结算过程中电量结算周期存在差异,导致发电量及上网电量与结算电量之间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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