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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孩子在游乐园玩耍受伤 法院:经营者和监护人分别担责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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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乐园是很多家长带孩子打卡的场所,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受伤,谁该担责?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在游乐园攀岩受伤的案件,判决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儿童游戏乐园及其经营者承担70%赔偿责任,同时家长因监护失职承担30%责任。

  2022年9月,未满3岁半的小明在母亲的带领下,来到某儿童游戏乐园游玩,期间小明在攀爬儿童攀岩游戏设施时,不慎从高处跌落摔伤,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706元。经鉴定,小明因摔倒致左胫骨远端骨折,骨折线累及骺板,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明家长诉至法院,要求游乐园及其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12.58万余元。而被告游乐园则认为,小明家长作为监护人,存在严重的监护失职,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实地查看、走访查明,游乐园攀岩设备未设置安全绳,且作为保障设施的海绵池内海绵并未填满,存在安全隐患,是致使原告摔落时未能有效缓冲而受伤的主要原因。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游乐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的游戏项目更应当充分注意娱乐设施及娱乐活动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设备、设施,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受伤害事件的发生。原告小明攀爬的儿童攀岩设备,并未设置安全绳等安全设备,且虽有海绵池作为保障设施,但海绵池内海绵并未填满,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原告摔落时未能有效缓冲而受伤,故被告游乐园未在合理范围内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小明作为未成年人,跟随其母亲到游乐园游玩,其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其母亲放任原告自行攀爬该儿童攀岩设施,对该项活动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识,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其监护管理不力是本案发生的另一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游乐园及其经营者承担 7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明的监护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游乐园及其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69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游乐园的儿童攀岩设施未配有安全绳等辅助安全工具,装有小块状海绵的安全池未能充分起到承托、缓冲高处跌落幼儿的安全保护作用,且未安排专门人员在场指导、保护,存在明显的安全疏漏。另一方面,小明在事故发生时不满三岁半,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指导小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攀爬,尤其攀岩顶端边沿已无支点,理应提前告知小明不能继续攀爬,然而监护人疏于观察未能对小明不适当的攀爬行为及时阻止,以致小明失手跌落,故一审认定小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管理责任具有一定过错,亦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游乐园及其经营者承担70%赔偿责任,小明监护人自担30%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原标题:《【案件播报】孩子在游乐园玩耍受伤 法院:经营者和监护人分别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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